2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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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 9 月 1 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重点关注了几个关键领域。针对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解释明确了多种应被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0)。这包括通过协商延长合同累计达一年以上,或在不改变工作岗位和内容的情况下更换劳动合同主体等。
解释也对备受关注的竞业限制条款作出了严格规定(§ 13)。文件明确,如果劳动者并未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也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协议中约定的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也必须与劳动者所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解释还厘清了在转包、分包及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等复杂情况下的用工主体责任(§§ 1—2)。如果转包、挂靠方不具备经营资质,具备资质的发包方或被挂靠单位需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如果员工在多个关联单位之间流动工作但未签合同,法院将根据实际的用工管理行为来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劳动者向关联单位共同追索劳动报酬。
此外,解释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 19)。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在发布会上,最高法同时公布了六个与该解释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最高法表示,未来将继续通过发布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以适应新时代下社会对司法保障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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